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国家有关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07〕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学生申请、年级(或专业、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资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专兼职辅导员、教学秘书、学生代表等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学院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专兼职辅导员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原则上不少于7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邮件、电话、短信、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学生应及时告知学校其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院年度工作计划,整体安排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十三条 学院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的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要掌握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教育他们直面困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三章 困难等级、比例及认定标准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三档。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学生。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2.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无力支付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3.来自国务院规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他类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本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后可直接认定。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确实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安徽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需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八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九条 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安徽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二十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如有不同意见,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进行调整,并重新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反映。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反映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要求学院认定工作组对认定结果进行调整,并重新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结束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如情况属实,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将对认定结果进行调整,并重新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录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贫困生数据库中,并通过系统及时对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学生信息进行跟踪维护。
第二十三条 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如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经调查属实者,取消该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且不再补充新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校学字〔2011〕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新要求,按上级新规定、新要求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