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皖教助〔2009〕1号)及《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6〕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资助对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含一年级)。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第六条 具体条件
国家奖学金: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年级(或专业、班级)第一名、绩点排名前3%且获得本科学生特等或一等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年级(或专业、班级)前15%且获得本科学生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四章 经费及名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由学校在省教育厅分配限额内,根据各学院学生数确定,可适当向农林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多的学院倾斜。
第五章 奖励资助标准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分三档,资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3000元、4000元。
第六章 评审时间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10月完成评审工作。学校具体评审时间根据教育厅下达的评审通知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全校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采取学生申请、年级(或专业、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每年在评审通知下发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规定,向年级(或专业、班级)和学院提出申请,年级(或专业、班级)评议国家助学金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和指标确定本学院获奖助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年级(或专业、班级)的公示时间、节假日等情况不计入学院5个工作日中,公示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建议名单进行复审,并将结果报学校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研究评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七章 资金与证书发放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资金于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金于每年11月底前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国家助学金于每年11月和次年4-5月,分两次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国家励志奖学金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证书发放时间依据教育部和教育厅发放时间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者不发放证书。
第十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负责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同时接受纪检、审计部门、主管单位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评审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 安徽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校学字〔2011〕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新要求,按上级新规定、新要求精神执行。